劳动法问题在线咨询

2025-03-26 02: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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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变更岗位 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回答2:

变更工作岗位属劳动合同的变更,应按《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与你协商,你有权拒绝到新岗位。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回答3:

单位可以和你协商调岗,如果不愿意和就和单位协商。

回答4:

今天中秋法定节假日2011年9月10日,但我在上班,但这班上的不算,说安排我上班的日期是2011年9月12日(中秋日)我不愿意,那天不来就算我旷工。我应聘时老板这样说:“一周上五天,但有一天值班。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我想辞职了,也马上10.1假了,所以我想9月13日再递交辞职书,10月13日离开。但又觉得如果我这个月递交辞呈他们会不会不仁义的让我9月底离开,那我亏大了,10月带薪假享受不了。谢谢你们能帮我解答一下

回答5:

我2008年4月份入职,至2009年4月底签订一年合同,2009年5月至2011年4月底签订两年合同,2011年至2014年签订三年合同,今年于7月20年提交辞职报告,最后工作日期为2011年8月19日,期间我一直在职工作8月22日,后因原因从23日继续留本公司任职,但公司提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为一年期,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