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来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之中,并没有对见义勇为的明确定义,只能够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找到相关的内容。
例如2005 年《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指不符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斗争的行为”。
2007 年《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中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和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行为”等。
综上见义勇为应该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乎正义的行为。
扩展资料
新时代下见义勇为的概念
在见义勇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中剔除“不顾个人安危”,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鼓励、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
“顾个人安危”和“施他人援手”并不是完全对立的,我们希望的只是在避免自身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对别人施以援手,这才能体现对生命的尊重。
换句话说,现在的社会,已经不再提倡盲目并超出个人能力的见义勇为,而更加提倡充满理性以及科学合理的见义智为。因为这样可以帮助别人,也能保全自己,而不是为了帮助别人就牺牲自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的判定标准:
(1)见义勇为行为实施主体是自然人,见义勇为行为没有法律义务或约定义务,判断见义勇为行为应当以道德的标准加以衡量,主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出于自愿、自觉和非功利性。
(2)见义勇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这一特征是见义勇为的本质表现,是“义”之所在。因为,见义勇为的道德标准是公而忘私,舍己救人。
(3)见义勇为必须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在认定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必须要找到行为人为公共利益不顾个人人身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形成条件: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参考资料:
见义勇为百度百科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