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三,四款内容是怎样?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三,四款内容是怎样?
2024-11-16 10: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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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回答2:

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回答3: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没有三、四款,只有(三)、(四)项,第三项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项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