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要做植物检疫证书

2025-03-25 05: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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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若遇以下几种情况,单位或个人应到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检疫手续。

(1)需从省外调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在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取得检疫要求书;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实施检疫,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邮寄、承运单位一律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对可能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可以进行复检。

(2)对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将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相关规程在生产期间实施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种苗繁育基地,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已经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性有害生物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3)单位或个人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4)单位或个人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实行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两级审批。种苗的引进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30日前向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引种数量较大的,由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相关部门审批。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提出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明确提出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引进单位在申请引种前,应当安排好试种计划,引进后,必须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

回答2:

一、植物检疫工作要求

1、锦州辖区内农作物种、苗等繁育、经销单位或个人,在种、苗繁育工作落实后,即向所辖县(市)、区植物检疫部门申报种、苗繁育情况(包括外地繁育种苗),提出产地检疫申请,我们将备案、联网、核实,安排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合格者,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及植物检疫证明编号。

2、凡是农作物种、苗及繁殖材料及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运前必须经过检疫。

其一:在县(市)区繁育的农作物种、苗等,调出该县区,必须凭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到该县(市)区植保站办理调运检疫。

其二:由外地调入锦州的农作物种、苗等,需再次调出锦州,原包装调运的:凭原调出地的植物检疫证书,到所辖县(市)区植物保护站办理调运检疫;拆包装调运的:调运前向所辖县(市)区植物保护站申请报检,按调运检疫操作规程检疫。

其三:需从外地调入锦州的农作物种、苗等,调运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调运前到所辖县(市)区植物保护站办理“调运检疫要求书”,凭此要求书到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并将调入锦州植物的植物检疫证书,报所辖县(市)区植物保护站备案审查。

3、凡是检疫合格的农作物种子,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在种子标签上, 每个种子检疫证明编号,只对同一地块、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种子有效,不得重复使用。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不能代替植物检疫证书。

二、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的行为及处罚

1、在申报检疫过程中弄虚作假的;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种子检疫证明编号一号多用、盗用编号的;3、不经检疫,无植物检疫证书、无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擅自调运种子、苗木和植物、植物产品的;4、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5、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的;6、检疫机关要求处理被疫情污染的包装物、场地、仓库时,拒不执行的;7、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对上述所列情形之一者,市植保站及各县(市)区植物保护站即可对植物或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并按规定罚款。引起疫情扩散的,除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回答3:

目的国客人有要求那就需要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清关。

回答4:

把苗木从生产基地运输到外地栽植的时候需要检疫证的,不过现在貌似都是过场而已,走点关系就OK了

回答5:

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