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署名权的主体:
《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由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不能转让或继承。对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也不能行使署名权。
电影作品和以设置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制片者,其可以在电影作品中署名,但为完成电影作品而必不可少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也在电影作品中享有署名权。
作者除了可以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在演绎作品如翻译作品、汇编作品中,原作的作者也有权在演绎作品中署名。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四种著作邻接权,其中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这其实就是表演者的署名权,其他邻接权人不享有类似的权利。
署名是一种权利,不是作者的一项义务,作者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不署名所产生的后果完全由作者自己承担。实践中,除非有特别的原因,创作作品时可以不署名,但发表作品特别是发行作品时不署名,就比较少见了。当然,署何种名,是署假名还是署真名,署简称还是全程,署笔名还是署昵称,完全在作者的选择,只要在版权认定中能够确定作者的身份,署名的功能就达到了。当然,行使署名权要以一定的合理方式,比如在建筑作品和美术作品中,作者行使署名权就不能伤害到作品的价值。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署名权是著作权法中作者依法享有的人身权(精神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品是作者心智和创造性劳动的结晶,通过署名权为作品打上标记,真实反映作品和作者之间的联系,既是对作者创造性劳动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公众负责任的表现。因此,署名权只有真正的作者才有资格享有,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行使此项权利。
署名权的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署名权的客体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
署名权的内容:一是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二是署名方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三是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即在数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协商决定;四是署名指示权,即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广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用时,应当说明其署名;五是署名权的行使会受到一定限制,如经多次演绎的作品,即可不指出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