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包括个体护理站)设置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本区常住户口(兰印户口不受理)
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1)《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中断临床工作2年以上,申请重新执业者,必须到区卫生局指定的区中心医院以上的医院参加临床实习1年,方可再次注册。
(2)《护士管理办法》规定:护士必须每2年注册一次,如中断注册5年以上,需再次注册者,必须到区卫生局指定的区中心医院以上的医院参加临床实习3个月,方可再次注册。
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5、非在职人员(指离退休、辞职人员)
6、身体健康(有区卫生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二、符合本市、本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指区域规划)
1、在选址2—3公里范围内,无重复的医疗机构
2、设置科目以“拾遗补缺”为原则,以专科(主要为口腔、中医)为主,一般不设置内科、外科、整形科等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具体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手册》第130—132页:不同类别诊所的具体要求
四、有合适的、符合条件的场所
1、持有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如为租赁则必须有租赁协议书(租赁时间不得少于3~5年)
2、有选址所在地的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开设医疗机构的证明
3、不同类别诊所房屋的要求
诊所类别
中 医
中西医结合
口 腔
建筑面积
≥40m2
≥40m2
≥25m2/每牙科治疗椅
净使用面积
/
/
≥6m2/每牙科治疗椅
五、有必要的资金
注册资金到位,应有与其开展医疗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保证
六、符合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