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是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除了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
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看,对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把握了一个从严原则。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是由行政机关启动或者由行政机关决定的。从规定的条件看,要同时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和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两个条件,才能批准申请人停止执行的请求。
总的来说,以行政复议申请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为原则,同时兼以附条件的停止执行,在维护国家行政权的尊严和兼顾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是一种可行而且合理的选择。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约束力和执行力,不因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失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也不因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而中断,只有按照法律规定,才能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此也作了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要求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也就是说,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原则,停止执行是例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不能停止执行?
就是说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除了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举例来说就是,交警做出了一项处罚决定,但是相对人对这个处罚决定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该处罚决定还是应该继续执行的,但是如果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种处罚决定一经复议就应暂不执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