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理解,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按照新劳动合同法,你可以获得3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自应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每个月2倍工资的赔偿。
理由如下:
根据新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据此,你可以获得3个月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
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于你公司超过1年未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至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考虑到,新劳动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你是在新劳动法成立前存在劳动关系的。如果涉及劳动仲裁,仲裁机关可能裁定在该期间,需要适用当时的法律,而自2008年1月1日至现在才应当适用新劳动法进行补偿和赔偿。
考虑到08年以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只提对劳动者补偿的问题,而没提如何具体赔偿。因此,03年至08年前的补偿和赔偿可能取决于仲裁机关的自由裁量。而08年至今的补偿和赔偿则比较确定,即每个月2倍工资的赔偿。
从而,你最少能获得:
3个月的经济补偿;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每个月2倍工资的赔偿。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双倍工资最早也要从2008年2月起主张,因为《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的1月1日实施,才有了不签劳动合同30天后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的说法。最多支持11个月,如果你能证明2009年后,你始终在要求用人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你就可以继续主张双倍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工资每月多少等,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