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的规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受理条件:
1、出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当达到我国法定婚龄;
3、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目前或曾经户口所在地(军人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4、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丧偶,户口簿上记载的信息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5、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在北京市办理过婚姻登记;
6、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登记机关查阅信息一致;
7、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因故不能到登记机关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不予受理的条件:
1、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当事人目前婚姻状况为已婚,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
3、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港澳台居民以及内地居民申请出具其户籍注销或迁出北京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
4、申请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婚姻登记系统信息不符且无法核实的。
参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http://www.bjhd.gov.cn/root85/auto7231/auto7235/201311/t20131122_574483.htm
这个不用自已写的。你去你户口所在的管辖区民政局开证明就可以了,我刚刚办了来,,要身份证、户口本、一寸照2张(红底)、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最后要交5元钱。。
未婚证明不是你自己写的,而是你拿证件到你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去办理的。。。
直接拿走你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等材料去户口所在的民政局里的婚姻登记中心进行办理即可。
值得提醒的是你自己写的证明没有任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