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保的结算: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不含厦门,下同)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指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且1995年底前有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月标准按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计发。
社保缴费的计算:
公式:社保缴费基数*社保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医疗保险:
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单位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