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的规定,“中院委托他们让我签一份同意和解或者不同意的文件。”是正常的,合理的。你可以表示同意调解,也可以表示不同意调解。
如果你已经上诉,一审法院通知你签订调解或者不调解书,这说明是他们审理当中发生漏洞,现在,一审法院无权再对该案进行调解取证,制作调解或者不调解书,
你完全可以不理会他们,等待二审法院通知开庭。
一审程序已经终结,一审法官已经无权处理此案。一审法官假借中院法官之名,让你签一份同意和解或者不同意和解的文件毫无根据,你可以完全不予理会,或者告诉他们已经在中院签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