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上,按照法律调整的对象的不同,分为若干法律部门。以前的大陆法系有六法之说,就是宪法、民法、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1,经济法与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区别,调整的对象和保护利益不同:
(1)经济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实现经济协调发展而规制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它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对象, 运用综合调整手段来保障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经济法并不保护某个特定的利益, 而是站在全局以保护一个社会进步所必须的利益。这种利益, 实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环境。其保护的是广泛的社会经济利益。
(2)商法是调整营利性主体在商事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关系,主要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商法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 因此, 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
(3)行政法主要是维权法和限权法,即维护国家公权力及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法。因此, 行政法保护的利益主要是公共利益。
(4)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5)刑法在于对犯罪和刑罚的关系起着调节的作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只能是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比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
2,经济法与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的联系:
(1)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为满足市场经济需要而产生的, 具有本质上的亲缘性, 二者总体上具有一致性、互补性。
(2)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是角色分工和功能互补。这种分工与互补的关系,是实现经济秩序稳固所必不可少的。离开任何一方,要么市场主体恣意妄为,要么行 政机关滥用权力,国家管理经济所期望的秩序和自由将无法实现。
(3)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是因为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当事人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4)经济法与刑法的联系:经济法与刑法部门有一定的交叉,经济领域的一些行为,如果产生严重的社会损害,触犯刑律,也会为刑法所调整。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