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劳动者办理退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补足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照退休时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和当时规定的缴费比例(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足到最低缴费年限。其中,本人工资总额低于泸州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泸州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规定》
泸市府办发【2003】48号
五、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未达到缴费年限规定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但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或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但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按退休人员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和退休时当时规定的缴费比例(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低于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单位或职工不按上述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职工退休后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