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跨月是不可以作废的,只能在同一个月内做作废处理,一旦跨月,只能开具红冲。客户如果已经认证并且已经抵扣了,那说明已经跨月了。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而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
(1)作废: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要看因为什么情况需要作废
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二、另外,是有规定的作废条件的: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三、发票已跨月或不符合作废条件的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果对方还没认证且没跨月的话,
叫客户退回来,然后作废重开就是
如果对方已经认证了或已经跨月了,
那就申请开红字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应答时间:2021-01-1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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