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工伤,主要看该员工受到的交通事故本人是否负主要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至于,员工平时住在宿舍,那天晚上加班之后,该员工自行回家,不应该作为不符合“下班途中”的规定,下班回家是天经地义,对于途中的争议,法律上很常见,但一般支持的员工。
扩展资料:
维权建议: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当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权,律师的一些建议,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范围,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首先应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范围。
搜集证据,寻求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是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没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上岗证、工资条等。
明确遭遇工伤单位的名称和住址,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一般而言,单位也应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的确切名称及地址,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便无法索赔。
明确单位是否已经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都是处理工伤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发生工伤后一年内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工伤认定有确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会受理,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虚假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为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包括: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这个事件涉及下面的法律问题:
1、她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她是搭乘她丈夫的摩托车,作为乘车人她在交通事故中应该是无责任的,至于她丈夫和对方机动车之间的的责任划分,视交警队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她父母、她丈夫、她的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依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向机动车司机、车主、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等,具体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她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能被认定为工伤。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也是关键的,她的近亲属在得到交通事故赔偿后,工伤赔偿能否全额得到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中未涉及,她的近亲属应该全额得到工伤赔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执行的不准不一致,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3年11月发布)第十四条 劳动者因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以后,就工伤保险赔偿与实际损失的差额,向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对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享有代位求偿权。
侵权人是用人单位或者受雇于同一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动者的,受害人应当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受害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损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其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赔偿予以补足。工伤保险机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对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公司有为员工提供宿舍,该员工平时也是住在宿舍,那天晚上加班之后,该员工自行回家没有住宿舍,她老公骑着摩托车带着他,在路上被一一辆机动车撞车致死···请问,这个属于工伤吗?
1是否属于工伤,主要看该员工受到的交通事故本人是否负主要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至于,员工平时住在宿舍,那天晚上加班之后,该员工自行回家,不应该作为不符合“下班途中”的规定。下班回家是天经地义,对于途中的争议,法律上很常见,但一般支持的员工,下面的案例,能说明问题,供你参考。
来自:“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2010-08-19 15:55:49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承认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属于是工伤!那这个上下班途中该如何界定呢?要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要在规定的上下班路线上?这个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摘要】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承认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属于是工伤!那这个上下班途中该如何界定呢?要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要在规定的上下班路线上?这个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近期,浦东新区法院先后审理了多起有关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中争议较大的是怎么来确定职工的上、下班途径和时间。
案例一:下班回家,中途去了一趟同事家,发生交通事故,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某公司员工奚某在2003年12月7日上午8时夜班下班,8时40分左右离开公司,途中他到同事茅某的家中归还光盘并在那里聊天,9时30分左右离开,10点10分奚某在途经东川公路遭遇车祸。经司法鉴定为,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2004年9月17日,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奚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应为工伤。
但是,公司不服,认为奚某到同事家纯属私事,从同事家到自己住处的路上不应视为下班途中,原告要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结论。
法院在审理后,维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的认定,驳回了公司的诉请。
案例二:员工下班后洗了个澡且搭乘同事的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某公司员工杨某于2003年6月15日上午8时30分交接工作、整理材料并洗漱后,于9时30分左右搭乘公司当班员工凌某驾驶的车辆回家,途经金海路、外环线高架,发生严重事故,经交巡警支队认定,杨某和凌某都不负事故责任。当时,杨某锁骨骨折。事后,杨某申请工伤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然而公司却认为,杨某下班时间为8时30分,途中时间是一个小时,应于9时30分到家,而事故发生于10时25分,故不在其上下班的规定时间之内。杨某在8时30分到9时30分之间是在洗澡,而不是在进行收尾性工作。杨某应自己乘公交车上下班,其搭乘公司特殊车辆回家是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事故发生在金海路、外环高架下,并不是杨某每天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不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同样,法院也驳回了公司的诉请。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以及法院的判决,充分反映了立法的宗旨。”上海申阳律师事务所的闵炜律师认为,老的法规对工伤事故的认定其中有一条是:“……职工在上下班的必经途中……”而新的条例则没有了“必经途中”。两者相比,后者使鉴定机构在尺度的把握上更宽泛了。这是人性化的表现。认定工伤事故,本身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一种保护。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一旦劳动者所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那他就可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得到社会的救济。
光明律师事务所的沈涛律师认为,两个案件的焦点问题是:职工回家的时间和路线是否应该是严格固定的。根据现行的条例,应该理解为不是。这也是条例中取消了“必经途中”的用意所在。众所周知,采用不同的交通工具,回家的途径和时间,也肯定会不同。在多元化的社会不应该强调一种单一的模式。鉴定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具体的实践中,很好地领会了立法的宗旨。但是企业在这方面却仍然坚持原有的观点。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都认定为工伤,可以去当地劳动局先申请工伤,然后再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