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之诉,又称为创设之诉或变更之诉,是指原告主张其本于一定的形成权,为使法律关系(法律状态)发生变动,而请求法院以判决宣告变动该法律关系(法律状态)之诉。在我国的一些教科书上,一般将其定义为“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一法律关系之诉”。
因此变更之诉与形成之诉是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的说法,所指代的是同一法律概念。
与给付之诉、确认之诉相比,形成之诉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形成之诉的目的在于利用法院之判决,将现存的法律状态变更为另一新的法律状态。形成之诉在性质上具有创设权利的特点,通过对形成之诉所作的判决(即“形成判决”),能够当然地产生法律状态的变更。因此,形成之诉不像给付之诉那样往往需要等待对给付判决予以强制执行才能达到基本目的,而是只要有了生效判决就能立即达到变更一定的法律状态,这一点是其与给付之诉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其与确认之诉的差异而言,确认之诉的目的在于以判决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形成之诉的目的则在于以判决来创设法律关系(法律状态),例如,以离婚之诉这一形成之诉来说,通过甲与乙离婚的判决,可以形成婚姻关系解除这一新的法律状态,这种判决与确认婚姻关系不存在之确认判决显然具有很大的区别。
(2)形成之诉的提起,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始允许。哪些情形下可提起形成之诉,立法上往往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提起形成之诉。而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在范围上是极其广泛的,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均可以提起。
(3)形成判决的重要效力即“形成力”具有对世效力(即绝对效力),可及于一般第三人 (这种效力主要是针对典型的实体法上之形成之诉而言的)。对于形成之诉,法院如果认定原告具有可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形成权,而作出认可此种法律效果的判决,即为“形成判决”。形成判决与其他判决相比,具有形成力是其特殊性之所在。所谓形成力,是指形成判决所具有的变更、形成法律关系和法律状态的法律效力。这种效力不仅对当事人双方产生,而且往往对一般第三人也会产生。而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的判决,原则上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一般第三人则为判决效力所不及。例如,离婚判决为形成判决,该离婚判决的效力及于当事人及一般第三人,具有对世效力;而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 5 万元货款的给付判决,一般而言仅仅是在原告、被告之间发生效力。
是一样的。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诉的种类: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一、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的客体为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确认之诉的特点在于原告仅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认特定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并不要求判令被告基于存在的法律关系履行给付义务。
确认之诉可以进一步分为积极的(或肯定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或否定的)确认之诉。前者指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的诉讼,后者是指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讼。
二、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包括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如请求被告支付租金,返还借用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播放广告,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等。
依据原告请求给付的时间不同,可以把给付之诉进一步区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现在给付之诉,是指判决生效后,被告即应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判决生效后,被告无须立即给付,而等到履行期届满时才履行给付义务。将来给付之诉仅在被告有到期不能履行的现实危险时,才能得到法院的胜诉裁判。
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法院的判决具有执行力,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将判决作为执行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在给付之诉中,法院若判决原告败诉,该判决则成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给付义务的确认判决。
三、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原告需要借助法院的判决来改变既存的法律关系时,才有必要提起形成之诉,如果可以通过民法上的形成权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则无须提起变更之诉。
在变更之诉中,原告一般是要求法院变更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如离婚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告也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变更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债权人可依据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消灭已成立的买卖关系。
四、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或者创设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一法律关系之诉。法律设立形成之诉的目的主要是使法律状态的变动效果不仅对当事人发生效力,而且对第三人也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形成之诉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提起。形成之诉大多集中在人事诉讼和公司诉讼领域,人事诉讼关涉人类社会生活基本身份关系,有关公司的形成之诉则涉及人数众多的利害关系,因此法律规定由法院以形成判决予以统一变更。
在形成之诉中,当事人对于现存的法律关系并无争议,而对于现存的法律关系应否变更存在争议。原告胜诉的形成判决在确定时,无需强制执行就自动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通常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既存的法律关系解除或消失,比如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共有关系等。形成之诉因其形成效果不同,分为实体法上形成之诉与诉讼法上形成之诉。实体法上形成之诉,是有关实体法上法律状态的变动。形成之诉的形成效果,有只向将来形成实体法上效果的,例如撤销婚姻之诉、离婚之诉、撤销收养之诉、终止收养之诉、宣告终止侵权或撤销其宣告之诉,分割共有物之诉等;有溯及既往形成实体法上效果的,例如撤销认领子女之诉、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诈害行为之诉等。诉讼法上形成之诉,例如再审之诉、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撤销商务仲裁之诉等。
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之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之诉等等。
没有区别,说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