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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第74号令2004年8月15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
限制。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
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二)《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三)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四)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人员申请时,属于配偶的,还需提交婚姻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
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申请
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 ”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三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三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 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损坏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其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公安
机关经审核对没有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一个月
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第二十三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在情况变更后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四条 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宣布作废:
(一) 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到原居留证件签发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二)“以上”、“以内”皆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比较长.再给你个连接http://www.china.com.cn/chinese/TR-c/277974.htm
你朋友是F签证,没办法的,只有转换签证种类
这是f签证的限制
“F字”签证系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六个月的人员。
一、提供文件
1、有效期6个月以上(自递交申请之日起)、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正本;
2、《签证申请表》(Q1)一份,并附2X2英寸近照一张(黑白、彩色均可,粘贴在申请表上);
3、中国邀请单位的邀请信或美国公司的签证申请函(原件、复印件或传真件均可);
4、在中国出生,后加入外国国籍者,第一次申请签证,还需出示原中国护照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半年或一年多次签证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提供中方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
(2)提供在华投资或与中方合作的证明,如营业执照、合同、聘书等;或,
(3)提供中方公司或者美国当地公司出具的说明需经常往来中国进行经贸活动的签证申请函;或,
(4)一年内已两次以上持“F字”签证赴华,或曾持有多次“F字”签证,并提供原“F字”签证复印件。
符合上述(1)、(2)、(4)项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两年多次商务签证。
请务必如实、完整、清楚地填写申请表格各项内容;填写不实或漏填或字迹不清楚,可能导致拒签或延误旅行。
二、办理方式及时间
■ 可委托我公司,通过在线中国签证服务平台办理。
■ 正常办理时间为5-7个工作日,正常时间办理不另收费。1个工作日,另加收40美元特急费;2至3个工作日取证,另加收30美元加急费。申请两年多次签证需5个工作日,不办理急件。
三、签证费
1、接受VISA、MasterCard、现金支票( Money Order、Cashier’s check )、公司支票、现金。
2、支票抬头请写:Oriental Travel。
3、收费标准:
入境次数
代办费用(含领事馆签证费用)
一次入境
$80.00
二次入境
$120.00
半年多次
$150.00
一年多次
$200.00
四、签证有效期(Validity) 和停留期(Duration of Stay)
一次及二次签证的入境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或6个月,签证停留期(入境后第一天算起)一般为30天。申请签证时签证官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需要适当增加停留期。
办理Z签证: 表示来华工作或就业的签证;
(1) 准确无误 : 其中特别强调的是关于申请人本人护照的有关内容 , 一定要完全按照护照中的内容照抄上去 , 不得有半点差错。当然 , 其他每一栏目也都必须准确填写;
(2) 翻译正确 : 签证申请表的各栏目内容的译文要正确 , 并要按照外文的习惯要求填写。如关于日期的填写 , 一定要按外文习惯填写为”月日年”或”日月年” ( 英文为 MO NTHDAYYEAR 或 DAYMONTHYEAR) 不能填写为”年月日”;[FS:PAGE]
(3) 字迹清楚 : 手写时要字迹清楚 , 不可草书 , 最好用外文打字机打印;
(4) 反复检查 : 表格填好后 , 要反复检查每个栏目的内容是否有误。如果是一式多份的 , 要检查另外几份是否同样打印清楚;
(5) 贴好照片 : 一般每份表格上都要求贴有申请人的照片 ( 须和护照上的照片完全一致 ) ;
(6) 签好姓名 : 申请人一定要在签字栏内亲笔签名。如果是一式多份表格的 , 每一份 都必须签好本人姓名。
1.问问出入境管理处能不能办理一年多次签证,要是不能办理的办理(Z)就业签证。
2.Z签证的办理程序:
A.现在劳动局办理就业许可证(之前可能需要办理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
B.拿就业许可证到外经委办理邀请函(Z签证)
C.让你朋友下次进中国的时候在菲律宾中国大使馆办理Z签证,再进中国。
D.进中国以后到劳动局办理就业证。
E.拿就业证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F.办理居留证的时候一年多次签证也一起办。
办完就OK 了,一年之内随时进出。
全部手续要30天之内办完。
带着你和他的有效证件到派出所或劳动局办理即可
你或是打个电话咨询一下,不要想的太难了
哪些证件你不会再来问我了吧?
很简单的事
帮助1楼的,做个好事吧,这么多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