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
(1)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
民事关系,既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民事法律规范由民事法律条文来表述
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条文调整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民事权利义务范围:法律关系和财产关系
定义: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关键词:平等主体(与不平等的主体相对立),权利义务
三要素1:平等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三要素2: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①物和权利,物权法律关系
②人格与身份利益,人身权法律关系
③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④行为,债权法律关系。
三要素3: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一句话,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民法调整的是具有法律权利义务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