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有关人员入户及更正相关户口登记项目的通知》(渝公户〔2004〕3号)文件规定:姓名原则上不轻易更改,但有下列情况经批准的可以更改:1、由乳名改学名;2、因父母离异更名;3、再婚子女更名;4、被收养人更名;5、同一单位或同学校、同班级有重名重姓;6、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7、确系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8、其他有充分理由的。请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改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