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的区别:
(1)两者给予救济的机关不同。
司法救济是向法院、仲裁机构请求救济;
行政救济是内部纠正不合理不合法的救济方式,救济的机关是上一级行政机关。
(2)两者救济方式不同。
司法救济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获得救济;
行政救济通过行政复议获得。
(3)两者适用范围不同。
司法救济涉及民事纠纷、行政诉讼、刑事纠纷等均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行政救济适用范围非常狭小,仅针对违法、不当行政行为。
(4)司法救济是最终的救济,对于通过行政救济仍然无法解决或者不服的,仍然可以通过司法救济进行再次救济——即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的结果进行救济。
扩展资料:
司法救济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是存在区别的。
救济分为三类,一类是社会救济,一类是私力救济,还有一类是公力救济,也就是司法救济。这是司法救济的原始含义。
现在司法救济又被运用到了刑事诉讼法中,产生了新的含义——是对于被害人的一种救济形式,被害人受到刑事犯罪行为的侵害之后,财产、人身和精神受到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做出了判决,但是被告人没有更多财产用于经济赔偿,国家因此给予被害人一定的救济,这就是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救济。
当然,这个司法救济和原来的司法救济就不同了,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救济可以表述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救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救济
1、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以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司法救济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是存在区别的。救济分为三类,一类是社会救济,一类是私力救济,还有一类是公力救济,也就是司法救济。这是司法救济的原始含义。现在司法救济又被运用到了刑事诉讼法中,产生了新的含义——是对于被害人的一种救济形式,被害人受到刑事犯罪行为的侵害之后,财产、人身和精神受到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做出了判决,但是被告人没有更多财产用于经济赔偿,国家因此给予被害人一定的救济,这就是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救济。当然,这个司法救济和原来的司法救济就不同了,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救济可以表述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2、行政救济,是国家有权机关为排除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而采取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和。
一般是以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发生,其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当前中国行政复议存在着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复议程序不严谨等缺陷,针对这些不足,应该赋予复议机构相应的独立地位,实行行政复议程序司法化。
特征如下:
(1)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
(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
(3)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救济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互动的一个过程,更侧重于行政主体提供救济的过程,其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
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以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双方的区别主要是(1)给予救济的机关不同;(2)适用范围不同:行政救济适用范围非常狭小,仅针对违法、不当行政行为;而司法救济涉及民事纠纷、行政诉讼、刑事纠纷等;(3)救济方式:前者通过行政复议;后者通过诉讼或者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