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 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 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 票专用章。因此,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项时,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可以开具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如果长期从事该项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没有这一项,属于超范围经营,建议及时到工商局去办理增项业务(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以上为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于2011年01月17日答复纳税人咨询)。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 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 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 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