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几点看法仅为探讨:1。对于非法经营,所称“乙丙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不能成立的。比如最后您也提到“乙有主动投案自首和坦白事实经过的情况”,因此并非不知情。而是知情下并不停止经营(对于所受损失可以起诉甲进行追偿),就构成了“故意”。2。法院很可能是以工厂的财务净收入为依据,从三人的分配账单(或者因为账目不清而根据三人之间的股份比例)进行确定。3。是否冤判不能凭怀疑、猜疑,而是要用事实,且这些事实符合因果关系的要求。根据您所提供的资料尚不能判断是否有冤情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