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拆迁应依照本办规定拆迁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批准期限临建筑予补偿;拆除未超批准期限临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摊建造本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范围内房屋权属按房屋权属证书确定;拆迁能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由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八条 拆迁补偿式实行货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拆迁权选择补偿式 第二十九条 市政建设项目、政府土储备项目拆迁房屋原则实行货币补偿拆迁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由拆迁异提供房源供拆迁选择 前款市政建设项目指市、县(市)民政府批准道路、桥梁、河道整治、防洪、排水、排污、环卫设施、公共绿、广场、道路照明、绿化等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拆迁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新程度等素评估确定 第三十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与拆迁应依照本办第三十条规定计算拆迁房屋补偿金额所调换房屋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作产权调换由拆迁给予货币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或者拆迁货币补偿款购买房屋与拆迁房屋等值部拆迁免缴房屋契税 第三十二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拆迁应依照关律、规规定城市规划要求予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迁、校舍或者幼园应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园应重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校入作妥善安排拆迁拆迁公住房承租易安置致使发变更其至安置施教校施教校收取择校费等附加费用;其拆迁公告底前新入要求原居住施教校施教校应予安排并收取择校费等附加费用 第三十三条 拆迁租赁房屋拆迁与房屋承租解除租赁关系或者拆迁房屋承租进行安置拆迁拆迁给予补偿拆迁与房屋承租解除租赁关系达协议拆迁应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承租拆迁应与原房屋承租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四条 拆迁租赁公住宅房屋拆迁应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新部补偿给房屋所权其余部补偿给房屋承租拆迁与房屋承租租赁关系拆迁补偿自解除拆迁租赁直管非住宅房屋拆迁应拆迁房屋区位补偿价30%重置价结合新部补偿给房屋所权其余部补偿给房屋承租拆迁与房屋承租租赁关系拆迁补偿自解除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所调换房屋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专户存入银行拆迁涉及私改遗留问题已发产权房屋按私住房进行补偿安置;仍未腾退承租参照公住房承租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拆迁应提供符合家质量安全标准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产权明确或者产权纠纷房屋拆迁应提补偿安置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应拆迁房屋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七条 拆迁设典权、抵押权房屋依照家关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拆迁或者房屋承租安装使用管道煤气(含液化气)、线广播等设施房屋装饰装修项目及砍伐或者移栽树木由拆迁进行补偿拆迁拆迁产电移机费、线电视安装费、搬家费等费用应足额补偿 第三十九条 拆迁应向拆迁或者房屋承租支付搬迁费、临安置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拆迁应性支付拆迁或者房屋承租6月临安置补助费 拆迁选择产权调换拆迁渡期限自拆迁或者房屋承租腾空房屋起般超18月临安置补助费按实际渡期限结算 拆迁责任延渡期限逾期月起除事另约定拆迁应按照列规定给拆迁或者房屋承租增付临安置补助费: ()拆迁或者房屋承租自行解决渡用房延间12月内增付1倍临安置补助费;延间超12月自超月起增付2倍临安置补助费 (二)由拆迁提供渡用房延间12月内按标准付给临安置补助费;延间超12月自超月起增付1倍临安置补助费 拆迁应协议约定或者规定间内结清补偿安置费、临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临安置补助费标准结算办由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物价部门另行制定拆迁或者房屋承租应自行承担其渡期限内所发水、电、气费 第四十条 拆迁、拆迁或者房屋承租应遵守拆迁渡期限协议拆迁擅自延渡期限周转房使用应按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拆迁停产、停业拆迁应停产、停业期间经济损失给予适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办由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物价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拆迁或者拆迁房屋承租搬迁凭拆迁或者拆迁实施单位证明向所单位申请搬迁事假两(含渡搬迁)所单位每应准假3搬迁事假期间拆迁或者拆迁房屋承租工资、福利待遇变 第四十三条 拆迁或者拆迁公住房承租获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民币5万元(含提前搬迁奖励费、渡费)且经公示确认同具备列条件由拆迁补足5万元: ()拆迁或者拆迁公住房承租仅拆迁房屋处住房; (二)拆迁房屋期用于实际居住; (三)拆迁或者拆迁公住房承租符合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条件拆迁或者拆迁公住房承租获5万元货币补偿仍经济能力解决住房应按照关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或者城镇廉租住房规定予解决拆迁或者拆迁公住房承租依前款规定承租城镇廉租住房其货币补偿款由廉租住房产权专户储存承租购买住房或者终止租赁协议拆迁补偿款按实结算给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