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多久没有收到可以视为丢失申请赔偿啊?

2024-12-06 07:03:3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邮政30天没有收到快递就可以视为丢失。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赔偿标准:

1、保价邮件发生丢失、完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进行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声明价值比例赔偿。

2、未报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三倍。

3、邮件发生延误的(以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免除本次邮费(不含包装箱、单式、保价费等附加费用)。

4、一票多件邮件的赔偿按与协议客户签订的协议执行。 

扩展资料:

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因非邮政公司原因而发生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邮政不予以赔偿。对间接损失和未实现的利益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情况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失的(保价邮件除外)。

2、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的。

3、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短少或损毁,签收人签收时未提出异议的。

4、因寄件人或收件人过失以及所寄物品本身原因造成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5、因寄件人填写收、寄件人名址、联系电话不全、错误,导致邮件延误的。

6、客户自寄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7、任何由于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等原因造成的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

8、超过寄递限额以上部分的损失。 

参考链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

回答2:

可以打电话询问快递客服,他们会有信息记录,如果真的东西不见了,那他们会跟你说丢件了,可以按照快递费的三倍赔偿,保价的快递是按保价价格赔偿。

您与快递公司之间形成了寄件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将委托邮寄物丢失属于违约行为,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因合同发生之纠纷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丢失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邮件损失赔偿是指各类给据邮件在处理、运递、保管过程中因邮局过失发生丢失、短少、损毁时给予用户的赔偿。中国邮政法规定:挂号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的,按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非保价包裹,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采取补救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1、平常邮件的损失。

2、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3、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4、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未査询又未提出赔偿妻求的。

参考资料:邮件损失赔偿

回答3:

  回楼主
  中国邮政邮件的查询补偿制度
  1. 邮件查询期限
  用户自交寄邮件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查询。特快专递邮件查询期限则为4个月。
  2. 受理查询邮件范围
  邮件查询只限于结据邮件(收寄时邮局给寄件人出收据的),平常邮件不受理查询。
  3. 邮件查询的申请
  寄件人凭交寄的邮件收据向收寄邮件局申请查询。国内邮件查询申请,须填写邮件查询申请书。国际邮件查询申请,须填写相关邮件查单。在异地邮局或异国交寄的国际给据邮件亦可在寄件人当地邮局办理邮件查询手续。
  4. 邮件查询全程期限
  国内邮件在本市县互寄的,查询全程期限为半个月;省内或省际间互寄的为2个月;寄往青海、新疆、西藏的为3个月。国际邮件一般3个月。国内特快专递查询全程期限为省内6天,省外15天;国际特快专递邮件一般为30天。
  5. 邮件的补偿
  给据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因邮局过失而丢失、短少、损毁时,邮局按不同邮件种类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下列情况,邮局不担负补偿责任:
  · 平常邮件的丢失;
  · 由于违反禁限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没收或销毁的邮件;
  · 不可抗力事故造成的丢失、损毁、或由于不可抗力事故造成档案损毁,无法加以追查,而又没有其它证明确定责任的(国内保价邮件除外);
  · 由于寄件人的过失或所寄物品的特性以及邮件封装不妥原因造成短少和损毁的;
  · 邮件已按规定手续妥投的,事后又发现短少和损毁的;
  · 在声明对普通包裹的丢失损毁的或对流质易脆包裹的破损不负补偿责任的国家或地区丢失、损毁的相关包裹;
  · 未在查询受理期内办理查询手续的。
  6. 邮件补偿标准
  · 国内普通邮件:
  · 挂号函件:5元/每件
  · 保价邮件(包括包裹):按保价额补偿(损失部分)
  · 给据邮件除保价费不退回外,其他邮费均应退回。
  · 国际普通邮件:
  · 挂号邮件:360元/每件(包括邮费)
  · 挂号印刷品专袋:1790元/每袋(包括邮费)
  · 保价邮件:按实际损失保价额补偿
  · 普通包裹:按实际损失补偿,但最高补偿金不得超过下列计算标准——每件475元+每公斤53元X重量
  · 特快专递邮件(出口邮件)
  · 国内补偿标准:
  · 保价邮件:按实际损失价值补偿,最高补偿额不超过所申报的保价金额,并退回收取的邮费(除保价费外)。
  · 未保价邮件或保价低于30元的邮件,最高补偿不超过30元。
  · 未保价的信函、文件类按实际损失补偿,但最高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所付邮费的150%。
  · 逾限补偿,退回全部邮费。
  · 国际补偿标准:
  · 对丢失、损毁的信函、文件资料邮件:400元/件。
  · 物品类邮件:按申报的实际价值补偿,最高补偿不超过下列计算数——500/件+60元/千克X W(邮件重量)。
  · 逾限补偿,退回50%邮费。备注:进口特快专递邮件如在内国传递中丢失、损毁,根据规定由收寄国负责补偿。
  · 港、澳、台各类的邮件:参照国际邮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六章 损失赔偿
  第三十二条 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交寄或者交汇之日起一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查询。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人。查复期满无结果的,邮政企业应当先予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自赔偿之日起一年内,查明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有权收回赔偿。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一)挂号信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
  (二)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
  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三)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限额。
  (四)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一)平常邮件的损失;
  (二)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三)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四)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 用户因损失赔偿同邮政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邮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你已经为邮件投保
  可以得到保费的双倍补偿
  和原物的当前价值赔偿

  补充回答:
  30天作为邮件丢失期限

回答4:

一旦延误4天和10天以上,则视为丢失.

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时,按保价金额赔偿;发生部分损毁或短少时,按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赔偿,但赔偿额不超过保价金额。未保价邮件发生损毁、丢失、短少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
前提是要有保价,如若没有就只退回邮费.

回答5:

应该是一星期没有收到,就会被视为丢失的,就可以向快递公司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