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是什么
不可以了。因为可以申请行政复核的只限于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快速及简易处理的不在此复核范围之内。
朋友,在交通事故处理施行的简易程序中,如果经事故的双方签字认可的认定书,是不能再重新提出再次让主办警官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书是作为法律文书,决定事故的双方所承担的责任的大小与多少的法律依据,如在事后走诉讼程序,也是责任划分的唯一的证据。在法院审案,要认可认定书;在保险公司理赔时,也是只认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说是不能随意更改的。
当然,如果在接收到认定书三日内,对认定结果存有异议,也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或者是在法庭上,你有确凿证据足以推翻认定书的话,也是可以得到法官的支持的。不过,在经双方已经签过字的认定书再提出异议的,还是绝无仅有的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