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一)申请人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者。
(二)申请时限
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有关税费缴纳证明,出让金缴纳凭证等。
(四)收件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对申请人的审核
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申请人的审核,按照对土地登记申请人审核的一般步骤和要求进行。
此外,土地登记机关还应重点审核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申请人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权利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的受让方一致。
(2)申请人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应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审核
土地登记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依法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出让合同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申请人)签订,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为出让方与申请人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
(三)对使用期限的审核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
(四)对出让金缴纳情况的审核
申请人(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
经过以上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因此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须报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四、注册登记
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五、颁发证书
收回并注销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颁发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