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和外来个体流动就业人员离开本市时,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包括 本金和利息)可以由本人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法。 1、转移到其重新就业或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 2、保留在本市,待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保险 金; 3、一次性退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