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深律师刘锡秋认为,这次姓名权官司对完善中国公民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刘锡秋认为,“赵C”得以使用外文字母为名20多年,是因为赵C父母的错误申请或公安部门的错误登记等原因造成的不应有的后果。但通过这起官司,也说明中国要从立法方面进行补救,出台“中国公民姓名登记条例”,或修改《户口登记条例》,将其与《居民身份证法》关于姓名登记的规定相协调,从源头上堵住使用各种外文字母作为人名并继而申请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二审裁定后,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凌云也分析认为,赵C姓名权官司案,引起了众多中国公民对自己姓名权的高度重视,将进一步加快完善法律、健全制度的进程。尤其是在保护中国公民姓名权的背景下,将促使法律界思考如何完善各种法律法规,规范语言文字的使用。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马雪松认为,名字不带英文字母更好,而网名、笔名可以体现个性化的取名,可以满足人们的美好愿望。
在月湖分局的批复中,鹰潭市公安局提及到《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有规定,“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填写……”。对此,赵志荣认为,不管《通知》也好,《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也罢,都只是部门文件,况且还只是初稿,连规章都谈不上,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却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因为姓名无法进入户籍管理系统而不允许使用这是站不住脚的。”国风律师事务所的高正尉律师指出,户籍管理系统只是机器在操作,机器应该要适应人,而不是人去适应机器。法理上有这么一条:“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既然国家法律赋予了公民姓名权,《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及《通知》的相关规定就值得探讨,公民姓名权应该受到尊重。“此案折射出的实际上是制度上的冲突。”月湖区法院副院长毛晓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