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
207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声程序审理,所做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根据你说的情况,应该是进入了审理程序。
上述意见供参考
一审开庭时,口头说过,法官叫我拿出证据来,法官说:他们只看证据,一审二审因客观原因没有提供的到证据,最后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在公安局提供的的新证据,可以推翻一审判决,法院受理了,又不支持,这是为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