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区域一般泛指各国大陆架以外,水深2000~6000米或更深的海域是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占世界海底总面积60%以上。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深海调查技术装备的改进,探明了深海海底蕴藏着丰富的矿物资源。海底蕴藏的锰结核和金属软泥中所含有的锰、铜、钴、镍等主要金属可供人类开发利用至少数千年。因此,少数海洋大国凭借自己掌握的技术和财力优势,妄图抢先开发深海矿物资源,损害第三世界国家的利益,引起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和抵制。1967年,马耳他常驻联合国代表提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为第三世界国家所广泛接受,逐渐形成国际海底区域制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国际法形式确认了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包括国际海底区域支配原则、开发制度、管理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