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7月距今已经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单位支付原本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ele602203”,举的大学生的例子根本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因为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而是属于雇佣关系。
对于"yxt1900",只知道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的规定,不知道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年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
对于"luyuanhui213",不知道新法大于旧法的原则,并且劳动合同法是法律,而司法解释只是解释。
对于"zt1006",这种思维也是不可取的,不能说劳动者没有损失就不用用人单位赔偿,赔偿是依据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如果人人都不索赔,那么无疑助长用人单位的违法气焰。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内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析: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劳动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本法第十四条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条中“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如果是合同到期,没有补丁书面劳动合同,是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要双薪的。
但是你说的是这期间单位继续发工资,继续缴纳社保(这条很关键),你没什么实际损失吧?那就没什么了。
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双倍工资的赔偿是指从入职开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而你是签订过劳动合同的,合同到期后虽然单位没有续签,但是你在单位的默许下继续工作的,视为双方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你相当于还是有合同的,所以不适用双倍工资赔偿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
你这种人永远别出去打工!敲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