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通过立法或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条例规定外交护照颁发和适用的范围。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各国军政机关通常给予外交护照的持照人应有的尊敬、礼遇和外交特权与豁免。至于持照人在国外能享受到何种程度的待遇,还要视接受国所发给的签证类别及其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而定。持同中国建交国外交护照的外国官员在中国境内享有的待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效地区一般为世界各国,但发照机关可根据本国的法律规章和持照人职务的需要,以及有关国家的签证和入境的规定指定护照的有效地区。有效期限是由发照机关根据本国的法律规章和持照人职务的需要决定的。外交护照供持照人任职或执行指定的任务使用。持照人任职期满或完成指定的任务后,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护照的缴销手续。
中国外交护照的适用范围是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八条 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护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政府派出的职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务护照。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公民出国执行公务的,由其工作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外交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交部门根据需要签发外交护照或者公务护照。
第九条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有效期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