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三条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因此,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在上述文件规定标准范围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税务人员还提醒,不执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