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里面的工作人员不都是公务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予以调整。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四)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五)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六)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仲裁委员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
全称应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机构,一般由县级以上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管。其具体办事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也有称仲裁委办公室),是全额拨款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其职能是受理、调解、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工资保险、工伤赔偿、辞退补偿等劳动争议案件,是不收费的。其正式工作人员属事业编制性质,由财政发工资。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仲裁委大多属于法制局下属的事业单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人员编制有事业编制、有工勤人员编制、有合同制、有聘任制。收入上缴财政,支出为财政统一支付。感谢您对网站的支持与关注,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是人社局的下属单位吧(有的地方也可能不是,是独立的),本身应该是事业单位性质。如果你单问里面的实际工作人员的性质,可能有公务员,可能是事业编制也有可能是临时合同工,不好说啊
劳动组织在集体劳动中合理安排使用劳动力,提高劳动者的劳动(工作)效率的形式,方法和措施的统称。
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