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第12条。该条规定:
《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 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 该单位为 专利权人。
非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 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扩展资料
在实践中,很多发明创造的完成都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并非凡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就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本单位是指发明人隶属单位、借调单位、聘请单位,如果主体在发明创造完成的过程中所利用的物质技术条件,与本单位无关系,则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3、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的物质技术条件。这里强调的是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的作用和比重。对这一点,专利法并没有详细规定。
学术界认为: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如果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则发明创造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仅少量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且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的关系不大或者没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则该发明创造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务发明创造
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几种情形。
答、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 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 该单位为 专利权人。 非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 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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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职务发明创造包括: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
造,具体有: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③离职、退休或者调
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
明创造。
(2)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本书应该的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