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经济补偿金,现在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精神损失费,会得到支持吗

2024-12-01 0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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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会;

劳动争议中,不存在精神损失费的赔偿;

违法解除,你是可以申请赔偿金的,2倍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回答2:

精神损失费一般是不能乱提的,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形才有精神损失费,你这个拖欠劳动报酬没有精神损失费额。
如果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的,你可以主张劳动报酬的50%至1倍作为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回答3:

精神损失费不是法定赔偿项目,不会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

回答4:

  不会的。
  劳务纠纷里没有精神损失一说。
  不过你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给你应有的经济补偿。

回答5:

这个可不太现实。精神赔偿一般是在人身伤害的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