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一般情况下,“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等人员”不会适用劳动法,但是如果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部分还是会参照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2、劳动法一般不适用于公务员的深层原因在于公务员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与一般的劳雇关系相比,公务员职业较为稳定和有更大保障,拥有更大的权力,必然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但其同时也受更多制约和限制。如职业常任、终身任职是世界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虽然没有规定职业常任,但“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政府不能轻易辞退公务员。同时,公务员权利受限,许多国家对公务员的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进行了较大的限制。这些特殊性都不是《劳动法》能调整的。
劳动法不适用于公务员的深层原因在于公务员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与一般的劳雇关系相比,公务员职业较为稳定和有更大保障,拥有更大的权力,必然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但其同时也受更多制约和限制。如职业常任、终身任职是世界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虽然没有规定职业常任,但“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政府不能轻易辞退公务员。同时,公务员权利受限,许多国家对公务员的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进行了较大的限制。这些特殊性都不是《劳动法》能调整的。
http://news.sohu.com/2004/05/28/88/news220288871.shtml
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2条的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同时,根据《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
他们分别归相应的公务员法、农业法、军事法、民法调整。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付出劳动和劳务,获得报酬的协议都是劳动合同,如果合同双方没有隶属关系,没有劳动管理关系,则这样的关系由民法调整,比如委托加工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等劳务关系。这种关系中付出劳动的人,并不是《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也不运用《劳动法》中的工时、工资劳保、福利等制度,只能依合同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是否都不适用《劳动法》?
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这里的关键是建立的是否是劳动合同关系。
关于具体的适用范围,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2条的规定,《劳动法》第2条第2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 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关于工勤人员,根据《工勤人员执行劳动法问题复函》第1条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劳动特点,凡与工勤人员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工勤人员的管理依照《劳动法》进行。"
=-=,就是说公务员有苦自己吞,不接受上诉,有好处也不和别人同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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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很好理解的啊。比如说加班,要按劳动法的话,一个市长一天到晚都是在工作,工资怎么算?
公务员,特别是某些职能部门的公务员,本身就是服务性的,根本无法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去进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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