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肯定是不对的,违反《社会保险法》;那个说法也是不对的,公司是有义务为员工提出证明的。05-08年的工资卡还在么,在的话,去银行拉清单,看是哪家公司发的工资,因为外包的话工资是由外包公司的发的,或者可以劳动仲裁,提请补交社会保险,仲裁对象是原单位,这样外包单位就会有原单位主动说出来了,因为是发生外包纠纷的话,外包公司和原单位一样是被告。
第二,也是不对的,因为劳动者不能同时和两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但是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承接原单位和你的劳动合同的话,就不违法了,而且如果承接了,此次劳动关系转换不会发生经济补偿的情况。
第三,原单位这样做是为了规避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的情况的发生,但是你的情况是可以申请无固定的
第四,如果你辞职的话,经济补偿你是拿不到的,或者公司提出维持或者提高的劳动待遇的劳动合同的续约,你不想续约的话,也是经济补偿没有的,除非他不要你;还有我不清楚前一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劳务派遣公司是怎么操作的,但是不管怎么操作,经济补偿都是有原单位支付的,
你是为同一家公司服务的话,从2000年开始就视同一直和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是为了规避风险。你只要有证据证明一直是为该公司服务就可以了。你那纪念币也是一个佐证。还有你现在这种情况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当然要求可以要求原单位缴纳未交社会保险及按工作年限给予一年一月工资的补偿(从2000年开始)因单位有恶意行为可以要求双倍补偿。未提前通知解约给予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
所以是2*13+1=27月工资
外包或是派遣都是原单位外派的吧?在职期间必需给缴社保。
你只要证明你是原单位员工,其它的大多由单位举证,不用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