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就是按会计规定不必做收入处理,而税收上要视为取得收入处理。既然是收入,就需要按规定计提销项税。所以,税法规定,视同销售不转出进项税,而是作为计提销项税处理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捐赠、投资等视同销售的货物,进项税不用转出,而是计收销项税额
福利、工程领用等自用货物,才需要进项税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