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乙炔丙烷钢瓶的管理制度:
一、到货检验
1、氧气、丙烷、二氧化碳到货由管库员组织验收,验收时必须依据订购合同标准进行验收。
2、检验人员依检验标准规定对每瓶气体进行检验,并做好验收记录.。
3、氧气瓶压力不得低于12MPa,丙烷净重不得低于10kg/瓶。二氧化碳不低于12kg/瓶,液氧每瓶不低于195L/瓶。
4、检验人员依检验规定进行检验后,并将供应商、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验收日期、检验人员等填入物资到货质量验收记录本内。
5、物资检验确认质量、数量无误后,质检员填写检验记录,管库员办理入库手续,到货单必须双方签字,双方任何一方不见实物不得签字。
6、质量检验的不合格品,要及时通知采购计划员按合同规定退货索赔,并将交货质量情况及质量检验处理情况登记于供应商交货质量登记卡内,作为对供应商考核的依据。
7、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的色环,必须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并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氧气瓶瓶体涂浅蓝色,黑色字样标记;丙烷气瓶瓶体涂白色,红色字样标记,二氧化碳瓶体灰色标记。
8、氧气、丙烷、二氧化碳到货后必须在当日验收完毕,凡发现质量、进货渠道、价格有问题及时通知供应商办理退货手续,不得滞留在库。
9、管库员做好入库物资质量证明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10、物资到货验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使企业经济受到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 运输和装卸
1、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碰;
2、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3、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4、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5、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
三、 储存保管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4、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四、使用
1、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2、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使用中的气瓶同一位置存放不能超过四个。
3、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4、夏季应防止曝晒;
5、严禁敲击、碰撞;
6、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7、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8、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9、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10、严禁瓶对瓶直接倒气。
五、事故处理: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处理。
、 目的:建立一个管理、使用、充装、检查、运输、储存、附件、监督检查管理程序
2、 范围:气瓶使用、储存部门
3、 责任者:工程部、安全部、仓储科、保卫科、使用部门
4、 程序:
4.1气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每次下班前应详细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可靠,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4.2气瓶使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 禁止敲击,碰撞。
4.2.2 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4.2.3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的气体的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4.2.4 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
4.2.5 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瓶内低于50kPa时,不得继续使用,并在瓶身上标上用完记号。
4.2.6 开闭气阀时,操作人员应站在气瓶侧面,用专用工具慢慢开启或关闭
4.2.7 开闭氨气、苯有毒、有腐蚀性气体瓶时,应按安全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3气瓶充装与定期检查。
4.3.1 凡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4.3.1.1. 漆色、字样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
4.3.1.2. 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3.1.3. 未判明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
4.3.1.4. 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4.3.1.5. 超过检验期限的;
4.3.1.6. 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4.3.1.7. 氧气瓶的瓶体或瓶阀沾有油污的。
4.3.2. 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
4.3.3. 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氨的充装系数为0.53公斤/升,二氧化碳为0.60公斤/升。
4.3.4. 液化气体严禁充装过量,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4.3.5. 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盛装氢气、氧气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氨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
4.4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4.4.1 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4.4.2 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的高度。
4.4.3 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保晒。
4.4.4 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4.4.5 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剂气瓶同车运输。
4.4.6 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4.5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4.5.1旋紧螺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也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二层。
4.5.2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灭火器材。
4.6对气瓶附件的要求:
4.6.1瓶阀应有防护装置,如气瓶戴瓶帽,瓶帽上必须留有泄气孔。
4.6.2气瓶上应佩戴两个防震圈。
4.7气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4.7.1 本公司使用的各类气瓶,设备部门负责全面管理。
4.7.2 使用气瓶的单位应责成专人管理,使用、运输、储存、充装和技术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安全规定。
4.7.3 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由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
4.7.4 气瓶发生爆炸,瓶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必须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及时报安全部、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