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应以支付合并对价的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合并时合并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一般不需要进行所得税调整。但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应以母公司投资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持续计量,需要首先将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然后进行抵销合并。在将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以后,子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将产生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不合适,应该经过资产评估后做到报表作为合并的依据。这样才公平。
不合适,应该以合并时折算的对价作为公允价值。
由于被收购企业的出资在收购之前尚未交齐,那么,对于收购企业而言, 就不能再以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行收购了,因为未缴足的出资在当时的时点并不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如果以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话,那么,收购企业就会多拿出资金并且占到很小的比例。这样不利于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