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试用期内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的义务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之后才开始履行,劳动者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看看合同里有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吧,合同里明确提出从某日起合同生效,还是签字就生效,时间要看好了,只要合同生效说明你已是改公司员工,如果还没有到指定的日子,合同还没有生效,就不需要支付相关违约金,我是这么理解的
试用期内员工自己辞工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是不需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的
不需要。试用期内告知后三天就可以走。保密协议,只要不泄密就行了。
不需要!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把用人单位的秘密告诉第三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而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现在你只是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