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刑罚执行期间有犯新罪和发现漏罪数罪并罚时最低刑怎样确定的问题

2024-11-28 06: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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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我国刑罚的适用中,数罪并罚除适用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的以外, 全部适用限制加重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对于判决执行后发现判决前有漏罪的,其并罚原则是先并后减:先并之后再减去已执行过的刑期,从而确定出此时(即发现漏罪而进行 并罚时)仍须执行刑罚或刑期幅度。 刑罚执行中又犯新罪的,并罚原则是先减后并:先减去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再用余刑与新罪之刑进行并罚,得出的结果就是此时(即因犯新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的刑罚或刑期幅度。该规则设计的意义在于对新罪并罚的结果体现出对犯罪分子的更为严厉性:常常使其执行刑(合并刑)最低起点较高, 并且有可能使其实际被执行的刑期超过20年。 本案中,适用先减后并原则,即未执行的刑期8-3=5年,新罪刑期6年,用5、6这两个刑期根据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那么就是在6年以上11年以下确定刑期。 我想,你有疑惑的关键可能在于没有理解并罚原则中限制加重的具体含义。

回答2:

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