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解散及其清算】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的解散及其清算的规定。本条基本保留了原《保险法》第85条的规定,作了一些大的修改。本条第1款由原《保险法》第85条演变而来。有以下修改之处:一是解散事由中增加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这种情形;二是将解散的审批机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意味着只有中国保监会才有权决定公司的解散;三是增加规定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因被依法撤销而解散,以前仅限于分立、合并两种情形。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内容是: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就是人寿保险公司只有在公司分立或者合并的时候才可以解散,其他情况不得解散。”“依法撤销”就是撤销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撤销的时候。原有保险业务会转到别的保险公司,原有的保险单也依然有效。
分立是指原来保险公司内部分化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保险公司依法撤销,一般是指保险公司纬法纬规经营,被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撤消或要求解散,,另一种就是保险公司经营亏损,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法撤销保险公司的经营权
分立,象现在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前都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产寿险分离,所以分立为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依法撤销,就象我们国家的计委(国家发菜计划和经济委员会)和经贸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就经过人大讨论给撤销,但相关职能改组为现在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就是发改委。有时候社会发展会淘汰或更改一些行业和公司,但国家会妥善处理和解决由于撤销这些公司带来的问题。相关权益会移交以后的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