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主要依据1998年12月颁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操作。
《规定》第五条有明确规定,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每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按其套内建筑面积占该幢楼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确定。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根据该《规定》六条可以参加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具体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作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以及部分公用墙体的面积,具体指的是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另外,其他的购房人受益的非经营性用房,根据情况也可以参加分摊,但必须在销(预)售合同中特别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根据该《规定》第七条,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包括: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以及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盯紧销(预)售合同
林叔权律师建议,买房人在购房时,首先要盯紧销(预)售合同。凡是参加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其他的购房人受益的非经营性用房,根据情况也可以参加分摊,但必须在销(预)售合同中特别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此外,在购房过程还应注意:建设项目部分竣工,售房单位申请对已竣工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计算,因分摊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参加分摊的其他商品房尚未竣工,需要以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的,要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需书面承诺:对于先行计算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最终实测的结果相比,面积增加的,应维持已结算的房价不变;面积减少的,售房单位应按实际售价退款。”林叔权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