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明确一个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关于财产——在A妻申请宣告A死亡而通过继承获得的全部财产中,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划分给A妻的一半财产,即使是在目前的离婚诉讼中,仍应归A妻所有,因此不必变更;而余下那部分作为A的遗产由A妻继承的财产,按法律规定无疑应由A妻返还A。
在这个环节中要注意的是查明共同财产数额的确定。
关于A的宣告死亡——A直接向作出宣告死亡裁定的法院提出申请,撤消即可。
在这个环节中要注意的是,尽量收集能够证明A妻在明知A未死亡仍向法院申请宣告A死亡的相关证据。
关于A妻的再婚——如果相关证据足够证明A妻明知A一直未死亡仍向法院申请宣告A死亡,并依据法院的裁定解除和A的婚姻关系,并另结婚的话,A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诉A妻犯有重婚罪,并可借此以期在与A妻的离婚诉讼中划分得更多的财产。
至于A妻提出的青春损失费,显而易见,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只是其混淆视听的伎俩。
分析至此,对A妻的相关疑问则已有答案:明明有联系却申请宣告A死亡只能是为了以继承的方式获取A的个人财产;在诉讼中闭口不提再婚的事情则是A妻害怕把其已申请宣告了A死亡的事实暴露;而A妻在上诉中又主动提到宣告死亡的事,完全是在无奈之下,想要通过诡辩来混淆视听,获取非法利益。
本案看似蹊跷,实际上只要抓住A妻申请宣告A死亡的真实心理,就可以明确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