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A、CPT、CIP与传统的FOB、CFR、CIF相比较。有以下三个共同点:(1)都是象征性交货,相应的买卖合同为装运合同;(2)均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报关,进口方负责进口报关;(3)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保险责任互相对应、即FCA和FOB一样,由买方办理运输,CPT和CFR一样,由卖方办理运输,而CPT和CFR一样,由卖方承担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
由此而产生的操作注意事项,也是相类似的。
这两类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在于:(1)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FCA、CPT、CIP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而FOB、CFR、ClF,只适合于海运和内河运输;(2)风险点不同。FCA、CPT、CIP方式中,买卖双方风险和费用的责任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而传统的贸易术语则以“船舷”为界;(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FCA、CPT 、 CIP由承运人负责装卸,因而不存在需要使用贸易术语变形的问题(4)运输单据性质不同。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而航空运单和铁路运单等,不具有这一性质。
所以,除了风险点不同之外,可以把FCA、CPT、CIP看成是 FOB、CFR、CIF方式从海运向各种运输方式的延伸。
一、FCA、CPT和CIP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特别是多式联运其可以是运输公司(铁路、航运、航空),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联运的经营人。多式联运在国际贸易中已被广泛运用,而且必将进一步扩大。为了适合这一趋势,在我外贸运输机构能有效地承担“联合运输经营人”的前提下,我外贸企业应按具体交易情况,选用国际商会制定的适用多式联运的货交承运人(FCA)、运费付至(CPT)和运费、保险费付至(CIP)术语,以代替传统的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FOB、CFR和CIF术语。
二、装卸费用负担明确
FOB、CFR、CIF术语还需用变形的方式,分别表明有关装货、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而在FCA、CPT和CIP术语中,运费已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装运港的装船费用和目的港的卸货费用,而无须另行说明。
三、加速了运输单据的出单时间
在FOB、CFR、CIF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在FCA、CPT、CIP术语下,卖方提供的运输单据视不同运输方式而定,除了 海运提单外,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方式,可以相应提供铁路、公路、航空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卖方只需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由其接管起,就可自承运人取得运输单据并凭以向买方或其指定的银行收取货款。由于出单时间的缩短,就有利于卖方的资金的周转。如果用传统的术语,从承运人接管货物到把货物运上船,通常需要几天时间,有时甚至多达十天半月,显然对卖方是不利的。因此,在出口业务中,推广使用 FCA、CPT和CIP术语,对我方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