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预提的辞退福利费属于或有事项,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充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