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纳税标准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所得税来源不同
(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税率不同
(1)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_百度百科
一、非居民纳税人 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一)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二)居住时间标准 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征税对象范围: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负无限纳税义务。 如某外国人2003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4年2月15日回国, 2004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4年11月15日至2004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4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05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2004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2005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二、非居民纳税人 (一)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纳税义务:负有限纳税义务 征税对象范围:境内所得 (二)对无住所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 结合上述规定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居住时间纳税人性质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境内支付境外支付90日(或183日)以内非居民征税免税不征税不征税90日(183日)~1年非居民征税征税不征税不征税1~5年居民征税征税征税免税5年以上居民征税征税征税征税 如马丁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自2004年1月至10月在中国居住,取得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薪20万元人民币;期间,回美国工作20日,取得美国公司支付的工薪折合人民币10万元。则马丁先生应就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薪20万元人民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从税法角度来讲 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有两个标准:一个是注册地 另一个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也就是说不管是不是在中国境内注册 只要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就是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税;非居民企业仅在中国取得的收入上税
一、非居民纳税人
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一)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二)居住时间标准
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征税对象范围: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负无限纳税义务。
如某外国人2003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4年2月15日回国, 2004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4年11月15日至2004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4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05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2004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2005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二、非居民纳税人
(一)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纳税义务:负有限纳税义务
征税对象范围:境内所得
(二)对无住所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
结合上述规定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征税
免税
不征税
不征税
90日(183日)~1年
非居民
征税
征税
不征税
不征税
1~5年
居民
征税
征税
征税
免税
5年以上
居民
征税
征税
征税
征税
如马丁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自2004年1月至10月在中国居住,取得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薪20万元人民币;期间,回美国工作20日,取得美国公司支付的工薪折合人民币10万元。则马丁先生应就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薪20万元人民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一)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二)居住时间标准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征税对象范围: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负无限纳税义务。
如某外国人2003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4年2月15日回国, 2004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4年11月15日至2004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4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05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2004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2005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二、非居民纳税人
(一)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纳税义务:负有限纳税义务 征税对象范围:境内所得
(二)对无住所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 结合上述规定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居住时间纳税人性质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境内支付境外支付90日(或183日)以内非居民征税免税不征税不征税90日(183日)~1年非居民征税征税不征税不征税1~5年居民征税征税征税免税5年以上居民征税征税征税征税 如马丁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自2004年1月至10月在中国居住,取得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薪20万元人民币;期间,回美国工作20日,取得美国公司支付的工薪折合人民币10万元。则马丁先生应就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薪20万元人民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所得。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