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规定完全是不合法的。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你们公司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在你办理完离职手续,办理正常的工作交接后,公司就应当给你结算工资的。至于工资的具体发放时间可能不是在你办完离职手续的当天,但实践中不能超过一个月的,也就是不能超过一个工资发放周期的。
这种做法是于法无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规定不合法,可以去劳动保护部门申诉。